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林姿婷 被告 蔡思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