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湣鈞 被告 陳閎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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