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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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伯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中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8,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