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王柏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84年1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原告甲○○第00000000A01號N02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12日所為97年度裁字第3097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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