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陳碧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6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6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6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6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87594股票18000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354422股票11200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650618股票112004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936716股票19005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1210224股票19006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1475576股票12007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1733876股票112008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2006492股票15009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2292054股票117010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2564396股票1401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2830003股票11801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3089598股票1101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3335412股票130014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3620784股票12015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3880460股票136016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4281691股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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