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64號聲請人 葉鳳珠 相對人 黃克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克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債務人黃克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