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所持有之白粉一袋含有海洛因成分(扣案淨重○.○八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