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625號聲請人 劉鴻冠 相對人 劉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劉秋雄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相對人雖設籍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惟相對人自民國102年7月31日起即實際居住在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地址:屏東縣○○鎮○○路○號)迄今,將來亦應不會再有變動等情,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入住證明書翻拍照片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相對人目前實際住所係位於屏東縣恆春鎮,本件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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