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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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82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記載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7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