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債權人 楊馥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軒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二、提出請求超過25,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