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58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08月21日與聲請人簽定借款契約,憑以動用短期擔保放款額度新臺幣捌拾萬元整,嗣債務人甲○○於動用期間信用貶落,未依約清償貸款本息,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截至民國98年09月25日止,積欠本金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及自民國98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則加倍計收,此有借款契約為證。上述借款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應負給付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