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收養人甲○○生父 張貴重 、生母 張美秀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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