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法定代理人乙○○
、20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所載,借款人係為 林宗榮 ,債務人甲○○僅為擔保物提供人而非借款人抑非連帶保證人,且未約定該借款人之債務應由債務人甲○○清償之,請具狀釋明其請求債務人甲○○清償該債務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