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交保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茲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7日依被告之聲請,准予易科罰金分4期給付,並先後於當日、98年1月19日、98年2月25日當場通知被告應於98年1月19日、98年2月25日、98年3月25日到案執行,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1份及受刑人親自簽收之送達證書3紙足憑,詎被告於98年2月25日到案執行當期罰金後,於98年3月25日起即未按期給付,聲請人 嗣依 受刑人卷內所載住居所,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8年6月17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及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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