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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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告 林沛潔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719元,及其中35,052元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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