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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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許珮蓁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號12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