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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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5號聲請人 王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巾英王競雄王麗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九號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自明。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以其非法律專業人士,對法律上之用語並不熟悉,就受命法官在該事件民國112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闡明,恐有誤解,需再重聽確認,以作後續準備及陳報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則據聲請意旨,堪認其為準備本件訴訟進行所需之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陳筱蓉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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