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訴人王卉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7百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或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繳或未聲請訴訟救助,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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