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黃有義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源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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