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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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黃馨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6年7月18日│10,908元│NB0000000││││份有限公司 陳翔玠 │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