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9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932號債權人 謝智明 債務人 陳福川陳警發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游秀英 即陳警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警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借據影本上並無借款約定利息之記載,其請求逾法定利息年息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