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3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游寶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游寶珠 被告 林寶美
游玲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樹恒 被告 游阿勸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游正宗 游正民 劉信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鄧淑花 被告 林潔如
林奕彤 林秝羽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忠政
黃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林秝羽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新送達地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