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74號上訴人 張鈺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666元(含加班費125,146元、資遣費24,000元、預告工資24,000元、失業給付差額之損失47,5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80元(計算式:2,820元×2/3=1,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65元(計算式:3,645元-1,880元=1,7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