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4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林幸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二、相對人林幸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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