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沛紋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參組、玻璃球參顆、削尖吸管壹支、塑膠袋子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劉沛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3組、玻璃球3顆、削尖吸管1支、塑膠袋子1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09月08日19時10分前之同日某時,在桃園市楊梅區其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警於同日19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查獲,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3組、玻璃球3顆、削尖吸管1支、塑膠袋子1個(即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殘渣袋)等情,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且有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含尿液初步鑑驗試劑反應照片)01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01份、扣案之吸食器3組、玻璃球3顆、削尖吸管1支、塑膠袋子1個可稽。而其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結果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上開扣案之吸食器3組、玻璃球3顆、削尖吸管1支、塑膠袋子1個,屬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該犯罪行為,因前述法律上之原因,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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