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奇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易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2360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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