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玉蘭 即大暉工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