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侑蓁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郭忠傑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莊佩頴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