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國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