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23號聲請人 張睿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素丹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張素丹等人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分割方案,並釋明該分割方案對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素丹無不利益之處。
二、 張慶田 同意就受監護宣告人張素丹所有土地分割事宜擔任張素丹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並敘明其適任之理由。
三、受監護宣告人張素丹最近親屬同意由張慶田擔任張素丹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請併敘明與張素丹之法律關係),及該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