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楊阿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伍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最近一次關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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