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 如
吳文龍
複代理人 林逸誠
被 告 張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2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6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6日20時4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屏東縣○○鄉○○路○○○號(
千越加油站),因倒車不慎,致與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
而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車輛經送維修後,所
需之修理費用共7,620元(烤漆費用5,320元、工資2,30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為給付,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修繕費用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損害他人之
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畫面、系爭車輛行照、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
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
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0年8月2日屏警分
交字第11033032400號函所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
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表存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33至43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保
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620元
(烤漆費用5,320元、工資2,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戶籍雖設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然已遷移他處,
故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經本院為公示送達,於110
年11月11日將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司法院最新動
態網頁,經20日即110年12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有送達
證書、被告戶籍謄本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63至66、71頁)翌日即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訴請被
告給付原告7,620元及自110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
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