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張志韓 債務人 李清利
一、債務人張志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志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清利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志韓於101年10月31日,邀同債務人李清利為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3年1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志韓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清利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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