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2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