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
之1原告乙○○
之1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火工處台中施工處法定代理人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1,4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