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調漲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許冑薰 被告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麗愛 原告與被告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調漲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300元(即依原告陳報變更裁定可減少損失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