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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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 陳順基
陳李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