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3號聲請人 陳春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聰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均為自「110年2月5日」是否有誤?(票號TH0000000號本票應自到期日起算、票號TS781336號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