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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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26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士雄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廖士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經債務人簽章之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即可)、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16,85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