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債權人 宋茜蒂 債務人YUDHIALBERTSETIAWAN( 亞丸 )債務人LIDAAYUNINGRUM( 琳達 )債務人HENDRIMUHARDI( 亨迪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