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441號聲請人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相 對人 楊思雄 (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思雄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