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佳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何時起喪失分期之利益,及民國109年9月21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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