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劉四妹
黃崇鎮黃秀蘭 黃嬌妹 黃崇泉 黃秀船 黃春月 黃崇錦 黃秀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萬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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