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債權人 陳鴻文 住彰化縣○○鎮○○里○○○路○○號上列債權人陳鴻文因與債務人桂冠鴻運金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桂冠鴻運金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之本件債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標的聲請支付命令,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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