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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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今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3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今瑞犯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今瑞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分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係於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3年5月29日)前為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惟參酌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極為接近,其先後2次酒後駕車為警查獲,而酒後駕車肇生重大事故之不幸悲劇,政府利用各種媒體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並兼採刑罰及行政罰鍰來預防民眾以身試法,然此類犯罪層出不窮,主因在於行為人對此類犯罪行為仍心存僥倖,不法意識甚低,本院認被告前已有相同案由前案紀錄,理應知所警惕,竟仍無視其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高度危險,無視面臨之刑事處罰,飲酒後仍駕車上路,依其酒測值觀之,顯無心生警惕,其2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不宜輕縱,苟2罪予以合併定執行刑後量定低於原合併刑期,將顯失刑罰之平,而令受刑人產生僥倖心理之虞,是本院認不宜逕予受刑人定刑優惠,即不再量定低於各刑合併之刑期,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部分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宣告刑│幣1萬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2月19日│103年0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速偵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撤緩偵字第││年度案號│1398號│492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642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6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30日│103年09月12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642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644號││判決├────┼─────────────┼─────────────┤││判決│103年05月29日│103年10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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