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 方惠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6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啟偉附表┌──────────────────────────────────────┐│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宇河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102年5月18日│1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