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暐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念而將他人遺失之財物據為己有並變賣得款花用,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行為殊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已坦認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現無職業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數額提高30倍,故本條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