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歐陽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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