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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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姚佳琪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被告 蔡漢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5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