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4號110年度智字第5號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徐茂誠 被上訴人 曾振豐
王明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一、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頎邦科技)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110年度智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則上訴人頎邦科技上訴聲明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之主文第
3、4項,並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下稱系爭專利權)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徐茂誠另應給付上訴人頎邦科技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則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部分性質屬財產權訴訟,然客觀利益不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徐茂誠給付1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以100萬元為準,是上訴人頎邦科技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經核定合計為76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4+100萬元=7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徐茂誠亦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110年度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而聲明上訴,惟未提出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理由,並依上訴範圍自行計算後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就系爭專利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60萬元,加計請求賠償之1,000萬元,合計為1,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120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編號公告號專利名稱1M500772用於電鍍裝置之內蓋導電結構2M500773用於電鍍裝置的卡固結構3M502698用於電鍍載體之導電結構4M512594導電固定結構